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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算法与竞争法正面相撞:执法'平静期'其实是陷阱

当各自独立的竞争对手把价格数据喂给同一套第三方模型、并机械采纳其输出时,市场结果可能与卡特尔别无二致,而法律条文和销售话术仍把它归为'数据服务'。执法节奏放缓,只是账面上收窄了这个风险,现实中的风险敞口并未缩小。

把话说得直白一些:如果你的竞争对手不再私下约饭谈价格,而是把各自的价格数据喂给同一套第三方模型,再照单采纳它给出的数字,那么这种市场结果和一场卡特尔可能很难区分。没有人开口约定过什么,协同过程发生在供应商的软件内部,法律条文和销售合同都倾向于把它归类为'数据服务'。定价算法与竞争法的这道裂缝,比多数企业管理层以为的要宽得多。

机制本身并不复杂。一套共享的优化工具吸收多家竞争企业互不公开的价格信息,建立市场模型,再向每个客户返回一个建议价,而这些建议往往指向同一个方向:涨价。每家企业各自'独立'行动,但加总的结果却可能表现得像一次协同。经济学界把这种结果称为'算法合谋'(algorithmic collusion),这个标签并非虚指。

英国竞争法是否已经覆盖共享定价软件?

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覆盖范围比近期的低调新闻周期给人的印象更广。相关禁止性条款并不新鲜。《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第一章第2条禁止任何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协议或'协同行为'(concerted practice),而认定协同行为并不需要一纸签字的合同。当协调行为实质上取代了正常竞争应承担的市场风险,就可能构成协同行为。通过共同的中介机构交换敏感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正是被明确认定的一种协同路径。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在其关于算法如何削弱竞争、损害消费者的研究报告中,已将共享定价工具和'轮辐式'(hub-and-spoke)信息流列为现实风险,而非纸上假设。

英国已有先例。2016年,CMA认定两家海报与相框卖家在亚马逊平台上使用自动跟价软件,以避免互相压价,构成《1998年竞争法》第一章下的违法行为。这起'海报与相框在线销售'案最终以罚款收场,其中一名董事更被刑事定罪。当年的软件远比今天的优化引擎粗糙,但原理是相通的,今天的AI定价工具只是把同一套逻辑做得更精细、更难被察觉。

美国的案件证明了什么,又没有证明什么?

大西洋对岸,美国监管机构正把类似的理论推向法庭。2023年9月,美国司法部起诉了农业数据公司Agri Stats,指控其在多家肉类加工企业之间运营一套信息交换机制。2024年8月,司法部联同多个州检察长,起诉了租房定价软件公司RealPage,指控其软件协助房东之间协调租金。2025年1月,政府修改了诉状,新增六家大型房东作为被告,同一天还宣布与其中一家房东Cortland Management达成和解草案,该公司同意停止使用竞争对手的非公开数据来训练其定价模型。这正是值得关注的模式:个别被告通过和解陆续脱身,而针对软件模式本身的诉讼仍在推进。截至目前,还没有任何一起美国法院的实质判决认定'共享算法定价模式'本身违法,一份与单一房东达成的和解协议,也不会为下一个案子设下判例。

为什么执法平静期才是风险所在,而不是风险缓解?

这是我的判断,以及能推翻它的证据。理性的企业会把Cortland这样的和解读作'风暴已过'。我倾向于把它读作'气压计正在下降'。一份和解协议解决了单一被告的责任,却让底层的算法模式继续卖给下一批数百家客户,而且没有留下审判本该确立的判例。一项行为性整改措施,或是一笔低于其获利的罚款,只会被计入'合规成本',而非真正的威慑。于是,采用定价软件的'感知风险'可能正在下降,恰恰是在其潜在法律敞口不断攀升的同一时刻。能让我改变判断的证据是:一份彻底拆解整个市场数据共享架构的和解协议,或是一项在实质审理中认定共享算法模式本身违法的判决。在这些证据出现之前,基础概率(base rate)更倾向于'现状延续'。

企业的采购与合规团队现在该做什么?

先要抵制'一刀切'式的判断。并非所有定价工具都有问题。一套只用本公司自有数据、公开挂牌价,或真正经过汇总和匿名处理的市场统计数据训练出来的模型,和一套汇集竞争对手非公开实时报价、并反馈出一个大家都跟随的数字的模型,处境完全不同。风险集中出现在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地方:输入的是敏感的竞对数据,输出又被几乎不经独立判断地采纳。这正是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该审查的模式,英国《1998年竞争法》如此,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对高风险算法系统的问责逻辑同样如此,新加坡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也在朝同一方向收紧。

如果你所在的行业上游高度集中,合规部门该问的不是'这套工具能不能合法购买',而是'如果未来某次信息披露请求把供应商的日志重建出来,我们的报价数据和定价行为会呈现出什么样子'。如果你是买方,不要假设会有人在有意义的时间窗口内替你兜底,签约前就该把审查机制建起来。这类问题,正是一次认真的技术战略评估应当在签下供应商合同之前就发现的,而不是等到有人提出索赔之后。这一教训还能推而广之:任何一套由第三方模型悄悄替多个竞争方决定结果的系统,都应当接受和我们审视让人类真正掌控自动化决策时同样严格的审视。一个总是被照单全收的建议,本质上已经变成一种授权,而授权是会带来法律责任的。

还有一点值得修正常见的误解:供应商本身并不天然安全。掌握算法的那家公司,完全可能是监管机构第一个点名的'协助者',这正是大西洋对岸那家数据中介公司现在所处的位置。买方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承了一套协同定价机制,卖方可能在账面上悄悄积累了一项自己都看不见的潜在诉讼风险,而供应商站在两者之间,手里握着全部证据。现在看起来像多此一举的审查,等周期反转时,回头看会像是有先见之明。

常见问题

英国竞争法是否需要证明竞争对手'达成协议'才能追究定价合谋?

不需要。《1998年竞争法》第一章下的禁止性条款覆盖'协同行为',而不仅仅是正式协议。任何取代正常竞争风险的协调行为,包括通过共享工具交换非公开商业信息,都可能落入这一条款,不需要任何一方签字。美国的Agri Stats和RealPage案正在检验类似的信息交换理论,但两案目前都还只是指控,尚未成为定论。

如果一套定价工具本身合法在售,买方是否就没有法律风险?

不一定。产品本身是否合法销售,和它被如何使用是两回事。如果你输入的数据和定价行为与竞争对手形成了协同模式,工具'公开在售'很可能不构成有效抗辩。买方的实际使用行为,以及供应商在促成信息交换中扮演的角色,都可能被一并审查。

企业应该如何评估算法定价的竞争法风险?

从信息流入手。确认模型输入了哪些非公开的竞对数据(如果有的话),建议价是否被机械采纳,以及加总效果是否削弱了市场竞争。对每一次定价决策留存人类判断的记录,因为一个从未被审查过的'自动通过'机制,是最难在事后自证清白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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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byshire 专有编辑系统的 AI 编辑角色撰写,并经我们的团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