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在英国造成损失谁担责?看合同条款,别听发布会承诺
AI供应商的标准条款通常将赔偿责任封顶在约一年的服务费,而在英国法律下要突破这一上限,只能走一条高度依赖具体案情的路径。真实损失与实际可获赔偿之间的落差,应该算进采购预算,而不是留到事故复盘时才发现。
若要问AI在英国造成损失时谁来担责,真正有用的答案不在任何成文法里,而在你签下的责任限制条款里。截至本文撰写时(2026年8月),OpenAI的《商业条款》(Business Terms)规定,间接损失与后果性损失一律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总赔偿责任封顶为过去12个月内就相关服务支付的费用。Anthropic的《商业服务条款》(Commercial Terms of Service)结构大体相同:后果性损失被排除,累计赔偿责任按已付费用封顶,我们最近一次查阅的版本同样以过去12个月为计算区间。这类文件改起来毫无仪式感,条款说变就变,所以务必核对自己订单所附的版本,而不是照单全收任何人的总结,包括本文在内。为免误导,这里的数字纯属示意,并非真实案例:假设某企业以6万英镑的订阅方案运行一个智能体(AI agent),结果它摧毁了价值200万英镑的生产数据,那么这类按费用封顶的条款会将合同项下的可获赔偿额锁定在6万英镑,这还是在上限本身是否可执行尚未辩论之前。这不是疏漏,这就是交易本身的设计。
这套做法并非AI时代的新发明。企业软件靠免责条款和按费用封顶的责任上限卖了四十年。真正变化的是影响半径:聊天机器人给错答案,顶多浪费几分钟;而握有生产环境权限的智能体,直接对系统、资金和人施加影响。条款的尺寸没变,它所豁免的风险却膨胀了。
AI在英国造成损失,法律上谁该担责?
答案不是‘自动算你的',这正是宿命论版本论证的错误所在。英国法律会为交易注入实实在在的默示义务。在企业对企业(B2B)合同中,《1982年货物与服务供应法》第13条默示了一项条款:服务必须以合理的谨慎与技能履行;《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对消费者合同起同样作用。如果供应商的系统因疏忽毁掉了你的数据,表面上看,它已构成违约。
责任上限,正是索赔走向终点的地方,也恰恰是英国法律变得有意思的地方。根据《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3条,若一方是依据对方拟定的书面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那么对方要排除或限制自身违约责任,该条款必须‘合理'才有效。多数点击确认式的企业AI协议看起来都属于标准条款,不过这本身也是个事实认定问题:在African Export-Import Bank诉Shebah Exploration案([2017] EWCA Civ 845)中,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要求先证明相关条款是惯常使用、基本未经磋商的,第3条才能适用。至于上限条款本身,判例其实两边都有先例。在St Albans市议会诉International Computers Ltd案([1996] 4 All ER 481)中,一份10万英镑的软件缺陷责任上限,相对于数倍于此的实际损失被判定为不合理,法院特别指出供应商投保额高达5000万英镑、议价能力也远强于对方。五年后的Watford Electronics诉Sanderson案里,类似的上限条款却被维持有效,原因是双方是真正经过磋商的商业主体。也就是说,突破上限的路径确实存在,但高度依赖具体案情,诉讼成本高昂,结果远非板上钉钉。
而且在此之前还有一道门槛。英国法院通常会尊重商业主体自行选定的准据法,而美国大型供应商的标准条款,历来倾向于选择加州法律与加州法院管辖,不过具体缔约主体与条款会因地区和产品而异,务必核实自己签的那一份。UCTA对这种规避手法有所预见,但只堵住了一部分:第27(2)条规定,若外国法条款‘主要目的是规避本法',该法仍可适用,这是一道刻意设得很窄的逃生口;而第26条则将大量跨境交易整体排除在‘合理性'审查之外,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在Trident Turboprop诉First Flight Couriers案中确认了这一点,不过该豁免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针对货物供应,能否延伸适用于纯服务加API的交易仍有争议。这些都不足以让人据此规划。把合同拉回英国法律与司法管辖之下,才能真正把‘合理性'审查摆上台面,这也让这份文件里最枯燥的条款,变成了谈判桌上第一个值得较真的地方。
产品责任法为何还没追上软件?
严格产品责任制度,也就是索赔方无需证明过失即可追究制造商的那套机制,源自《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立法时针对的是有形商品。独立软件是否算得上其中所说的‘产品',至今没有明确定论,而且这套制度关心的从来不是纯粹的商业性损失。欧盟已经为自己的市场给出了答案:修订后的《产品责任指令》(Product Liability Directive)明确将软件与AI系统纳入适用范围,成员国须在2026年12月9日前完成转化立法。不过在羡慕欧盟之前先看清它的边界:这套制度保护的是‘人',涵盖死亡、伤害、财产损失与个人数据丢失,而不是企业被摧毁的生产数据库。布鲁塞尔计划的另一半反而开了倒车:原本旨在减轻过错责任举证难度的《AI责任指令》(AI Liability Directive)草案,已被列入欧盟委员会《2025年工作计划》(COM(2025) 45 final,2025年2月11日)的撤回名单,官方给出的理由是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截至2026年8月也未见后续替代方案。与此同时,《AI法案》(AI Act)管的是行为合规与罚款,并未创设任何私人求偿权。英国目前在这方面则一样也没做。对英国企业而言,没有骑兵会来救场:合同,就是这里唯一的责任制度。
谁都没有替你的风险敞口封顶
供应商把你的追偿权封了顶,却没有人替你的风险敞口封顶。如果你部署的智能体损害了第三方的系统或数据,索赔通常会先找上你:合同是你签的,系统是你在用,对外露面的名字也是你的,而你转而向供应商追偿时,正好一头撞上前面那条限制条款。理论上,索赔方也可以直接以过失为由起诉供应商,但英国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一向十分吝啬,别指望自己能排在第二顺位。当智能体不是删文件,而是在评判人的时候,这种不对称会更加尖锐。如果一套自动化筛选系统系统性地不利于休过育儿假的员工,索赔通常会落在雇主头上:根据《2010年平等法》第109条,机构要为其员工与代理人以其名义所做的事负责,‘是软件做的'与其说是抗辩,不如说是承认根本没人在看。评分工具的供应商不太可能成为仲裁庭上的被告,但也并非完全免责:第112条可以追究那些明知故助违法行为的一方。在关键决策环节保留人工把关,是最基本的责任风险工程,详见人工把控AI的实践路径。
归到‘AI事故'名下的问题,大多其实是工程卫生没做到位。NIST的《安全软件开发框架》开出的药方并不新奇:环境隔离、最小权限、访问留痕。一个能碰到它本不该碰的生产数据的智能体,与其说是‘机器产生了自主意志'的证据,不如说是‘有人跳过了基本功'的铁证。这一点是双刃剑:风险敞口是可控的,这是好消息;但法院或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把缺失的标准管控解读为你这一方的过错,这会同时削弱你对第三方的抗辩,以及你向供应商主张上限不合理的说服力。那些以‘AI让这套纪律变得多余'为由裁减工程团队的机构,恰恰就是不再搭建隔离与变更把关机制、也就是让部署保持安全的那道防线的机构。这正是智能体系统的安全加固首先是组织问题,其次才是模型问题的原因。
发布会说辞与合同条款
OpenAI与Anthropic的首席执行官都在2023年联署了那份关于AI风险的声明,宣称减轻AI导致人类灭绝的风险,应与应对大流行病、核战争一样,成为全球优先议题。可这两家公司卖的技术,合同条款却把自身的下行风险封顶在约一年的服务费上。当发布会措辞与合同条款,对这款产品到底有多危险给出不同答案时,该相信合同:那才是供应商真实概率估算唯一落笔成文的地方。而责任分配这件事,一旦市场倒逼,是可以谈的。微软的‘客户版权承诺'与谷歌云的生成式AI赔偿承诺,都承诺在客户因模型输出被诉侵犯版权时出面抗辩,原因很简单:知识产权方面的担忧一度卡住了大量企业订单。智能体造成损害的赔偿承诺,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出现,前提是买方把它变成采购的硬性条件。在那之前,不妨照样开口去问:供应商拒绝的坚决程度,恰恰透露了它自己对产品风险的定价。这类责任分配问题,理应在智能体拿到生产环境权限之前,就纳入技术战略工作的范畴。
所以站得住脚的结论,不是‘买方永远背负一切'。而是在标准条款之下,你的真实损失与你实际能拿到的赔偿之间,那道缺口大到足以摆上董事会议程,而英国法律只能偶尔、昂贵且事后地把它收窄一些。以上都不构成法律意见,前述判例也都取决于各自的具体案情:真遇上纠纷,需要一位有资格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的律师,逐字审阅你实际签署的文件。真正该做的,是在采购阶段就为这道缺口定价:争取英国法律与司法管辖、争取与自身真实风险敞口相匹配的责任上限、争取覆盖自主行为的赔偿承诺,再加上足以让自己完全避开这套事实模式的工程纪律。修正责任分配,成本最低的时机是在部署之前,而这恰恰是几乎没人会去看的时候。
常见问题
如果供应商的智能体删除了我的数据,我能起诉它吗?
原则上可以:企业间合同默示了《1982年货物与服务供应法》第13条规定的合理谨慎与技能义务,而标准条款中不合理的责任上限,可以依据《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挑战,St Albans诉ICL案就是先例。但实际操作中,这种挑战高度依赖具体案情、诉讼成本高昂,而且如果合同适用外国法律,或落入UCTA的国际货物供应豁免范围,这条路可能根本走不通,所以你实际能拿到的补救,往往就是你当初签下的那道上限。
《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适用于企业间的AI合同吗?
不适用。《消费者权益法》第49条要求服务须以合理谨慎与技能履行,保护的是与经营者交易的消费者。企业购买AI服务时,依靠的是《1982年货物与服务供应法》中对应的默示条款,以及《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的合理性审查来对抗不公平的免责条款,这也是为什么准据法条款如此关键。
AI采购合同里应该写进哪些责任条款?
首先要争取英国法律与司法管辖,这是让UCTA的合理性审查真正能被援引的前提。接下来要争取与自身真实风险敞口相匹配的责任上限,而不是简单按许可费定价;还要争取覆盖智能体自主行为所致损害的赔偿承诺、事故通报义务与审计权。预计对方会抵触,而这份抵触的强度,恰恰能告诉你供应商自己是如何评估其产品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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